學校的定義
根據《教育條例》第3(1)條,「學校」 (包括補習社 /教育中心) 是指一間院校、組織或機構,其於任何一天向20人或多於20人或於任何時間同時向8人或多於8人提供幼兒、幼稚園、小學、中學或專上教育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其他教育課程,包括以專人或郵遞服務交付的函授方式。
我們的服務:
- 代辦向教育局申請學校註冊(教育牌照/補習社牌照申請)
- 學校 /補習社 轉名及更改圖則
- 代辦申請補習社牌照有關之文件及繪畫圖則
- 代辦 I、II、III 級小型工程申報服務
- 則師及結構工程師安全評估及簽署有關證明書
- 一條龍顧問、裝修 及 消防工程
學校/教育中心/補習社牌照 申請流程 :
※ 學校/ 補習社牌照涉及的政府部門 ※
教育局、地政署、土地註冊處、城市規劃署、消防處、屋宇署、衛生署
✓ 申請學校/教育中心/補習社牌照應做的事項
✓ 申請人擬議設立學校的地點,應盡可能位於一個無須就學校用途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規劃許可的土地用途地帶
✓ 在簽訂任何租約或進行任何裝修工程前, 應確定擬設校舍是根據政府土地契約及分區計畫大綱圖訂明為適合作補習社用途, 而有關處所的設計及佈置應符合基本的樓宇安全規定
✓ 確定補習社內的每間課室地面至天花的高度不少於2.75米
✓ 任何可容納30人以上的房間或樓層均應設有至少兩個有足夠闊度的出口
✓ 如果須進行涉及有關處所的結構、逃生途徑及耐火結構的改動及加建工程,則應諮詢認可人士的意見
✓ 如果屋宇署並無有關樓宇的記錄,則應諮詢認可人士的意見, 以確定將作為學校/補習社用途的私人處所是否適合作學校/補習社用途,以及是否有違例建築工程存在
✓ 聘用合適級別的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進行安裝/改裝/增設消防裝置及設備的工程
✓ 確定學校/補習社有足夠分別為男女生而設的衞生設備
X 申請學校 /教育中心/補習社 牌照不應做的事項
X 不應揀選純粹作住宅用途的建築物作為校舍
X 不應揀選設有工廠、貨倉、戲院, 或有危害學生性命或安全的行業在進行的地方作為校舍
X 不應揀選沒有足夠逃生通道的建築物作為校舍
X 不應揀選高出地面 30 米的建築物樓層作為 學校/補習社用途
X 不應揀選有違例建設的建築物作為校舍
X 不應選擇位於一層有不同被佔用地方的樓層的處所, 而該樓層的佔用人共用的違例內部走廊並無提供足夠的耐火保護
X 不應選擇屋宇署並無任何記錄的私人處所, 除非認可人士已經確定有關的私人處所適合作學校用途及並無違例建築工程存在
X 不應在獲得臨時註冊前開始學校/補習社的運作